杞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为了加强县城建成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,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、财产安全,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和《开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,县城规划区以下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:
东至G106,南至老南环路——金城大道西段——经二路口,西至经二路,北至老北环——汶水路——经一路北段——开杞路——经二路口。
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管委会、乡(镇)政府、村(居委会)及有关部门,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。宣传、教育、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规定。
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,县城规划区以下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:
东至G106,南至老南环路——金城大道西段——经二路口,西至经二路,北至老北环——汶水路——经一路北段——开杞路——经二路口。
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管委会、乡(镇)政府、村(居委会)及有关部门,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。宣传、教育、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规定。
在禁售禁放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,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,违反治安管理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杞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5日告
责任编辑:杞县便民网